SERVICE PHONE

363050.com
pingbo 平博体育
你的位置: 首页 > 平博体育
披露案件与商业诋毁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2-15 06:31:03  点击量:

  平博体育,平博真人,平博棋牌,平博彩票,平博电竞,平博百家乐,平博游戏,平博体育官方网站,平博体育网址,平博体育app,平博app下载,平博投注,平博,平博官方网站,平博最新入口,平博赛事,平博足球

披露案件与商业诋毁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平博体育APP下载

  应第三方管理机构模板要求,对未审结案件做出不包含筛选恶意的披露,不构成商业诋毁

  阅读提示:实践中,部分公司在转让股份时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针对重大诉讼案件进行披露,可能会与披露案件中所涉的对方当事人发生商业诋毁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行为系披露者刻意做出的不完整披露,有诋毁的故意,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如何认定?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商业诋毁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应第三方管理机构模板要求,对未审结案件做出不包含筛选恶意的披露,不构成商业诋毁。

  1.某乙公司(原告)成立于2008年6月。某丙公司(被告一)成立于2002年4月,法定代表人系郭某(被告二)。两公司均系经营干燥设备、造粒设备的公司。

  2.2023年7月,被告一认为原告在其官网上做虚假宣传、损害同行的竞争优势,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扬州中院受理(简称99号案)。2024年9月25日,扬州中院向被告一送达99号案的一审判决书,原告败诉。

  4.2023年7月24日、2024年9月,被告一先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针对99号案件发布014号公告、030号公告。涉案030号公告发布时,99号案件仅一审判决作出,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5.原告某乙公司认为被告一发布公告的行为构成对自身的商业诋毁,遂向山东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丙公司、郭某立即停止涉案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6.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一并无针对原告的恶意,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7.原告某乙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改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3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山东高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对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某丙公司有义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可能影响交易的重大事件进行披露。

  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中,某丙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有义务对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某丙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披露模板对案件进行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包含选择性摘录、提炼或者主观评价。

  山东高院认为,某丙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发布的涉案公告系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于2024年2月2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某丁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中第63号模板《某丁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其进展公告格式模板》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对(2023)苏10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或起诉状中相应内容进行了披露,其披露的上述信息均来源于(2023)苏10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披露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进行选择性摘录、提炼或主观评价,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一审法院对某乙公司主张某丙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郭某作为某丙公司董事会成员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某丙公司对多起案件的披露方式与涉案公告一致,某乙公司关于某丙公司针对涉案公告的案件刻意选择性披露的主张不成立。

  山东高院认为,某乙公司虽主张某丙公司在其作为被告的多起诉讼公告中多次主动披露自身答辩意见,却在作为原告时刻意隐去某乙公司抗辩意见,属于选择性披露并提交了相关公告予以证明,但某丙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于判决结果不利自己的案件存在与涉案公告一致的披露方式,故一审法院对某乙公司上述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丙公司、郭某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一般案例库:《扬州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鲁民终1174号

  一、在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网站上按第三方模板要求,适当履行披露未决司法案件的披露义务,即使未完整载明各方意见,也不构成对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商业诋毁。

  本案中,山东高院针对某丙公司的披露行为的分析,从其主观层面开始,率先定性某丙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涉案公告,系在履行法定的披露义务。其次,从行为形式上分析,认为某丙公司的披露形式系按照该系统的模板要求进行。最后,从某丙公司在该系统中针对诸多司法案件的披露情况分析,认为某丙公司的行为规范具有一致性,均是按照监管的要求,并无刻意在99号案件的披露中诋毁某丙公司的恶意。可见,只要符合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格式要求且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均可参照该案逻辑认定不构成商业诋毁。但我们提醒类案当事人注意,若第三方平台无明确披露模板或监管要求,经营者自行发布涉竞争对手未决案件信息,则需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与误导性表述。

  首先,可以从信息发布平台的权威性进行抗辩。本案裁判思路,可以延伸其他具备监管属性或公信力的权威第三方平台,并非仅限于全国股转系统。例如,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监管模板披露未决诉讼、企业在政府采购平台披露涉诉情况、电商经营者在平台监管模块披露维权案件等。

  此外,可以从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两个层面论述自身对外披露未决司法案件信息不属于主观恶意性质的商业诋毁。例如,可以从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权力部门的官方文件中找寻有利的条款,进而抗辩自身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再如,从行为形式和内容上,按照给定的制式模板文件,在不同的事项下按照司法文书的内容做客观摘录,不属于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恶意诋毁的主观摘录。

  二、在自身网站上对未决司法案件做选择性、包含主观评价的部分披露,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在本案一审中,某乙公司为了论证某丙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针对99号案件发布公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向一审法院交了一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判决(简称170号案件),该判决认定某乙公司在其官网上披露经过其选择性摘录、提炼的未生效司法文书利于自身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

  不同的是,170号案件关联的经营者披露行为,和某丙公司的涉案公告,最为核心的两个差别是:第一,信息披露的平台属性差异明显,前者是披露者对披露内容和形式具有自主决定权的平台,后者是超出披露者自主决定权范畴的第三方平台;第二,披露利己内容的倾向性差异明显,前者披露的内容多数为利己的内容,后者披露的内容基本上按照第三方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看不出明显的利己倾向。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最终并未采纳某乙公司的主张。可见,在发布未决司法案件时,平台或者渠道是否由发布者管理或者控制,以及发布的形式、内容是否明显体现发布者自身的主观意愿,将直接影响商业诋毁是否成立。

  在此,我们建议,类案中的原告,重点关注被告的发布途径和发布形式,如果是被告官网以及在其他平台的被告官方账号发布的,是被告自行生成的,而非按照相对权威的第三方要求披露的,可以进一步论证被告对于未决司法案件的披露是出于主观上诋毁自身或者包括自身在内的其他竞争者的恶意,并且是进行的选择性、利己倾向明显的不客观、不完整、不准确的摘录。

  类似情境中的被告,可以重点针对自身发布的平台以及自身的主观方面进行抗辩,是第三方权威平台例如本案中隶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对挂牌的企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有统一的格式要求,自己所做的披露,是严格按照第三方的要求来的,不包含针对特定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进行商业诋毁的主观恶意。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对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广州市保轩展览有限公司、广东省玩具协会等商业诋毁纠纷民事二审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20)粤73民终5133号

  核心观点: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情形下,经营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披露针对其他经营者的贬义性评价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玩具协会和力通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是否正确。玩具协会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3篇文章中包含提及保轩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对保轩公司的商业信誉存在明显贬义评价的内容,而玩具协会在发布前应知上述内容当时还没有生效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文书作出认定,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对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玩具协会在没有生效文书认定前传播对保轩公司的商业信誉存在明显贬义评价的误导性信息,损害了保轩公司的商业信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终4556号生效民事判决,维持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4426号民事判决,认定保轩公司不构成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驳回了玩具协会和力通公司起诉主张保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更进一步证明了被诉文章中针对保轩公司的内容缺乏生效文书的认定基础。同时,力通公司既是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账户主体,也是玩具协会的持股公司和上述诋毁文章的受益者。综合以上几方面,一审法院认定玩具协会和力通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合法有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2.《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泉州市智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民终975号

  核心观点:经营者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对未生效的司法案件文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做不客观的误导性披露,构成商业诋毁。

  佛山中院认为,智者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石板材、荒石料,广告发布代理等,其经营的两个微信公众号亦是面向石材行业发布行业资讯、提供服务,“石在有料”公众号更是载明“一个属于石材人的平台:免费找板、免费问板、快速买板”,关注的粉丝可进入该公众号组建的“全国石材群”。从智者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其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推送内容来看,其微信公众号是为了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寻找交易机会,具有商业目的。因此,智者公司辩称其仅是自媒体,无实际市场行为,与简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主张不成立。智者公司在涉案文章和涉案视频的标题、内容中,使用“盖棺定论”“终结”等词语以及具有该含义的语句来表述尚未生效的(2018)闽0206民初7438号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误导公众认为法院已最终认定简一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并判令简一公司停止侵权,同时还在涉案视频中篡改《厦门日报》版面,大篇幅放置与该案无关的“简一大理石瓷砖声明书”,辅之以大字体标题“简一致歉声明”,刻意造成简一公司已就该案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错觉。智者公司将上述不客观公允地表述未生效判决的文章和视频发布在自己经营的微信号内予以宣传,使公众对该案审理结果产生误解,从而损害简一公司的声誉。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

  3.《山西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鲁民申3339号

  核心观点:经营者在其平台账号中基于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误导性、贬损性解读,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商业诋毁。山东高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对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某甲公司在涉案视频中进行了“今天这条视频就是为了正义”“空放就是一个滑稽的笑话”“所以某些人他连原理都不明白拿上空放去当营销噱头”陈述,某甲公司主张上述陈述系对空放相关事实的表达,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上述陈述明显具有否定某乙公司的感彩,损害了某乙公司的商业声誉。

  某甲公司在涉案视频中又进行了“如果你想买恶棍的话请认准拓路恶棍”“市面上所有的恶棍五花八门都在仿他”“正品终究是正品仿品永远是仿品仿品只能靠低价去博眼球”陈述,但并未证明“恶棍”系某丙公司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亦未证明某乙公司相关商品系仿品,某甲公司上述陈述缺乏事实依据,会误导公众从而对某乙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影响。

  某甲公司在涉案视频中还进行了“某些人呐良心都没了拿着假货以次充好”“你以为买几个冷兵王的高级层压工片你再找个小作坊你做出来东西就叫挑战者二代吗”陈述,某甲公司提交了684号判决证明某乙公司销售的“挑战者”复合弓系仿冒商品,其上述陈述真实合法。

  山东高院认为,首先,684号判决并未生效,该判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即使涉案视频中引用的某乙公司视频中展示的复合弓系纪昌X10,但某乙公司展示复合弓时并未宣传该商品系挑战者二代,且纪昌X10亦为某丁公司所生产,在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展示的复合弓系假货且系小作坊加工的情况下,某甲公司的上述宣传容易误导公众,损害某乙公司的商业声誉。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地址:平博体育永久网址【363050.com】  电话:363050.com 手机:363050.com
Copyright © 2012-2025 平博体育网站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ICP备案编: